一、高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,並應包括上欄杆、中欄杆、腳趾板及杆柱等構
材。
二、以木材構成者,其規格如下:
(一)上欄杆應平整,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。
(二)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。
(三)腳趾板寬應在十公分以上,厚度一公分以上,並密接於地 (或地板) 面舖設。
(四)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,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。
三、以鋼管構成者,其上欄杆、中欄杆、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.八公分,杆柱間距不得超過二.五公尺。
四、如以其他材料,其他型式構築者,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。
五、任何型式之護欄,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,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,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,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。
六、除必須之進出口外,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。
七、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、地板,嚴禁堆放任何物料、設備。但護欄高度超過物料堆放高度九十公分以上者,不在此限。